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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134号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沣东新城王寺街办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民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甜,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小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东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雅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