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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韦某先、韦某珠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先,韦某珠,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先,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韦某珠,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韦某先、韦某珠与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责任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44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4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春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