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唐献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国,唐献平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国,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献平,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建国因与被申请人唐献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6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王建国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法院认定,包括两份证据,均互相矛盾,无法印证,查不清日期,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