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朋飞与侯英林、赵丽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朋飞,侯英林,赵丽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宋朋飞,男,住舒兰市。被执行人:侯英林,男,住吉林市。被执行人:赵丽哲,女,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宋朋飞与被执行人侯英林、赵丽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12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2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