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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二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47号被保全人王二桥,1,39岁,1977-10-21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张金娥,2,42岁,1974-09-17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申请人河间市华宇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金娥、王二桥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二桥、张金娥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