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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8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家俊、四川金益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家俊,四川金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家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A410、A412号。法定代表人:曾怀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家俊与被上诉人四川金益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家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经查,上诉人胡家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家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成审判员 侯文飞审判员 史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