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景波与刘铁芹、王晋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波,刘铁芹,王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波,女,住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滨河路集团公寓。被执行人:刘铁芹,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晋学,男,住敦化市渤海街。本院在执行李景波与刘铁芹、王晋学(2016)吉2403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了被执行人王晋学有固定工资收入外(已被本院每月扣留5000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刘铁芹、王晋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相应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效。审判长 杨武杰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徐 云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