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93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3号6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刘琬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蓉,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其云,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桃,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安,男,1963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原告之父。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邹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斯培行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邹桃费已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