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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亓学良、任建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学良,任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6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亓学良,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07月1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5日因盗窃被江西省都昌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3日经孟津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任建华,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4月被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12日被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1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广州市铁路公安局惠州铁路公安处河源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7年6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勇锋,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学良、任建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学良及被告人任建华、辩护人张勇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13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亓学良流窜至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中段电信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任文风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任文风不备将一部VIVOX5MAX电信版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5MAX手机价值1499元。(二)2016年4月13日下午17时20分许,被告人亓学良流窜至西华县福安酒店对面vivo手机专营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刘某2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刘某2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1998元。(三)2016年4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亓学良流窜至宜阳县汽车站对面中国电信营业厅,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高某拿出多部手机,亓学良趁高某不备将一部oppoR9手机盗走,出店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oppoR9手机价值2699元。(四)2016年4月18日下午14时40分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新安县上海路智达中国电信营业厅,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闫某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闫某不备将一部VIVOX6A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A手机价值2298元。(五)2016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被告人任建华流窜至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服装步行街门口中国电信营业厅,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张某1拿出多部手机,亓学良趁张某1不备将一部VIVOXplay5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play5手机价值3598元。(六)2016年4月19日下午13时40分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济源市济水区西关工贸中心楼下顺达手机连锁卖场,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营业员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2698元。(七)2016年4月19日下午18时15分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焦作市博爱县鑫博手机连锁宏基店,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王某1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王某1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2498元。(八)2016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摩登街西口迪信通手机店,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刘某1拿出多部手机,反复观看后亓学良趁刘某1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2698元。(九)2016年4月20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新乡市获嘉县红旗路与行政路交叉口获嘉县城区vivo手机专营店,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张应丽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张应丽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26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亓学良、任建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亓学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亓学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定性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任建华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亓学良只是告诉自己大钱换小钱,让自己去开车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建华犯盗窃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13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亓学良流窜至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中段电信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任文风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任文风不备将一部VIVOX5MAX电信版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5MAX手机价值1499元。(二)2016年4月13日下午17时20分许,被告人亓学良流窜至西华县福安酒店对面vivo手机专营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刘某2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刘某2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1998元。(三)2016年4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亓学良流窜至宜阳县汽车站对面中国电信营业厅,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高某拿出多部手机,亓学良趁高某不备将一部oppoR9手机盗走,出店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oppoR9手机价值2699元。(四)2016年4月18日下午14时40分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新安县上海路智达中国电信营业厅,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闫某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闫某不备将一部VIVOX6A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A手机价值2298元。(五)2016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被告人任建华流窜至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服装步行街门口中国电信营业厅,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张某1拿出多部手机,亓学良趁张某1不备将一部VIVOXplay5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play5手机价值3598元。(六)2016年4月19日下午13时40分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济源市济水区西关工贸中心楼下顺达手机连锁卖场,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营业员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2698元。(七)2016年4月19日下午18时15分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焦作市博爱县鑫博手机连锁宏基店,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王某1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王某1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2498元。(八)2016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摩登街西口迪信通手机店,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刘某1拿出多部手机,反复观看后亓学良趁刘某1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2698元。(九)2016年4月20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亓学良伙同任建华流窜至新乡市获嘉县红旗路与行政路交叉口获嘉县城区vivo手机专营店,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张应丽拿出多部手机,后亓学良趁张应丽不备将一部VIVOX6PIUS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窃的VIVOX6PIUS手机价值2698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张某1、高某、闫某、刘某1、孔某、张应丽、刘某2、任某、张某2、王某1、张某3、王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均证明其所在手机店在营业期间,被一名40多岁男子盗走手机的事实。2、被告人亓学良的供述。证明亓学良单独或伙同任建华在孟津县城、太康县、西华县、宜阳县等多地多次由自己入店盗窃手机,任建华骑车予以接应的事实。3、被告人任建华的供述。证明其伙同亓学良多次盗窃手机,自己骑车接应的事实,但任建华在开庭审理阶段对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其只知道亓学良到手机店是大钱换小钱。4、到案经过。证明了亓学良、任建华的抓获情况。5、孟津县公安局制作监控音像资料一份。证明了由任建华骑摩托车在营业厅外接应,亓学良进入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张某1拿出多部手机,反复观看后犯罪嫌疑人亓学良趁张某1不备将一部VIVOXplay5手机盗走,出营业厅后,由任建华骑摩托车载亓学良逃离现场的事实。6、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香槟金色VIVOXPIAY5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香槟金色VIVOXPIAY5手机价值3598元;被盗oppor9手机价值2699元;被盗VIVOX6A手机价值2298元;被盗VIVOX6PIUS手机价值2698元;被盗VIVOX6PIUS手机价值2498元;被盗金色VIVOX6plus手机价值2698元;被盗玫瑰金色VIVOX6plus手机价值2698元;被盗VIVO手机价值1998元;被盗VIVOX5Max手机价值1998元。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了被盗的现场的情况。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了张某1辨认盗窃其手机的犯罪嫌疑人亓学良。9、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亓学良的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永城县人民法院(1992)永法刑公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亓学良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07月1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5日因盗窃被江西省都昌县公安局取保侯审。任建华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4月被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12日被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0、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及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亓学良单独或伙同任建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亓学良、任建华在第四、五、六、七、八、九起盗窃中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建华及其辩护人辩解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亓学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亓学良、任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亓学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任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亓学良的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被告人任建华的刑期扣除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25日现行羁押的40天,余刑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三、责令亓学良退赔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中段电信营业厅经济损失1499元、西华县福安酒店对面VIVO手机专营店经济损失1998元、宜阳县汽车站对面中国电信营业厅经济损失2699元;责令亓学良、任建华共同退赔新安县上海路智达中国电信营业厅经济损失2298元、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服装步行街门口中国电信营业厅经济损失3598元、济源市济水区西关工贸中心楼下顺达手机连锁卖场经济损失2698元、焦作市博爱县鑫博手机连锁宏基店经济损失2498元、焦作市山阳区摩登街西口迪信通手机店经济损失2698元、新乡市获嘉县红旗路与行政路交叉口获嘉县城区VIVO手机专营店经济损失26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陆建奇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