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权秀梅与被执行人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秀梅,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8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权秀梅被执行人:尹勇关于申请执行人权秀梅与被执行人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权秀梅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尹勇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尹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术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