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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文英与孙竹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英,孙竹筠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393号原告:段文英,女,1941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孙竹筠,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段文英与被告孙竹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段文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文英负担。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