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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连英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英,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初3910号原告:于连英,女,1959年9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言,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59年2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于连英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连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言、被告陈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连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26日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陈勇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于天津市××监狱。因被告在狱中生活拮据,原告每月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生活费。被告出狱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17年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对40000元债务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付至今。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陈勇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勇一次性偿还原告于连英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明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