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崔秀芝与王子强、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芝,王子强,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81民初3315号原告:崔秀芝,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子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庆丰、徐琳珊(实习),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8909891R。法定代表人:史俊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峰,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厦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负责人:张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远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崔秀芝与被告王子强、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秀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28万元。被告王子强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答辩人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的各项诉求过高,该车挂靠在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投有保险(其中主车100万,挂车5万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王子强已为原告垫付款26000元,应予返还。被告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挂靠在其单位,实际所有人是王子强,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单位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主车100万,挂车5万元,不计免赔)属实,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在肇事人驾驶证、行驶证有效的前提下,同意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崔秀芝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43000元(其中26000元通过本院返还被告王子强),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子强赔偿原告崔秀芝鉴定费13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王子强负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面签名及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