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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冷官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官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24号罪犯冷官孝,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址: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冷官孝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内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自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1年9月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冷官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官孝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大,未执行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狱内月均消费365.5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冷官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大,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且狱内消费高,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官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5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