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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汪伟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汪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朱小龙,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被执行人:赵腾飞,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腾飞,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二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朱小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腾飞、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2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