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燕娜与吴少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燕娜,吴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310号原告:邓燕娜,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吴少群,女,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燕娜诉被告吴少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告已就被告吴少群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向法院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燕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81元,由原告邓燕娜负担。审判员 黄豪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