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刑初22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龙,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锋,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龙及其辩护人黄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龙以牟利为目的租赁位于本市蚌山区时代广场A区商业街A3-25号门面房,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使用“AA国际动漫连锁专营店”作为门头名称向外营业,雇佣服务人员在赌场内为他人赌博提供服务。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蚌山分局青年派出所民警在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服务人员以及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700元及各类赌博游戏机16台。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1月22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涉案的4组8台“连线龙游戏机”、4台“欢乐节庆游戏机”、4台“水浒游戏机”,共计16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被告人李某龙系初犯,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肢体残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龙以牟利为目的租赁位于本市蚌山区时代广场A区商业街A3-25号门面房,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使用“AA国际动漫连锁专营店”作为门头名称向外营业,雇佣服务人员在赌场内为他人赌博提供服务。2016年11月21日21时许,蚌山分局青年派出所民警在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服务人员以及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700元、各类赌博游戏机16台、百事通对讲机2台。2016年11月22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涉案的4组8台“连线龙游戏机”、4台“欢乐节庆游戏机”、4台“水浒游戏机”,共计16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016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龙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青年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蚌山)公某认定字[2016]第004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蚌公蚌山(青年)行罚决字[2016]933、934、935、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人赵某、陈某、林某1、林某2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龙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场地,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及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龙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赌资七百元(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组8台“连线龙游戏机”、4台“欢乐节庆游戏机”、4台“水浒游戏机”、百事通对讲机2台(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