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古林、董灼芬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古林,董灼芬,古晓未,威远县泰丰商贸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财保42号申请人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月枫,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收专员,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悠乐城34-2-401。被申请人古林,个体,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街西段城市。被申请人董灼芬,个体,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街西段城市。被申请人古晓未,个体,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街西段城市。被申请人威远县泰丰商贸部。法定代表人古林申请人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县号(房产证: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15057**号)、2号(房产证: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15057**号)、严陵镇外北路东段151号(房产证: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15057**号)的房产依法查封。请求二、查封、冻结、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等价值于人民币1165992.89元的财产。申请人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以人民币1165992.89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县号(房产证: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15057**号)、2号(房产证: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15057**号)、严陵镇外北路东段151号(房产证: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15057**号)的房产依法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等价值于人民币1165992.89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张建军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武康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