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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俊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俊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87号罪犯吴俊勇,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丽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俊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6)一中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该犯现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吴俊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吴俊勇符合减刑条���,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俊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西青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及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俊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勇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