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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增兵与平山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民委员会、平山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第七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增兵,平山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民委员会,平山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036号之一原告:许增兵,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平山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封彦其,村主任。被告:平山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徐永廷,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增兵与被告平山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民委员会、平山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第七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增兵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为19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霍文哲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