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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761号原告:高某某,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路乡大蒋村大蒋庄一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407041437。被告:沈某,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镇大陈村沈场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80622****。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雨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