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6刘增林与宋阿青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林,宋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增林,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宋阿青,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刘增林与宋阿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00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宋阿青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刘增林支付运输款161151元,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392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位于溧阳市燕山中路1-3号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拍卖成交款不能实现银行抵押权,本案无法受偿。5、2017年6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民初00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