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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洪财与于敦江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71号申请保全人:李洪财,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政文,男,1960年4月19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申请保全人:于敦江,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图县。申请保全人李洪财与被申请保全人于敦江之间互易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洪财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于敦江名下的房屋。同时,冻结了申请保全担保人李政文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吉2401执保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于敦江名下的房屋。2017年6月12申请保全人李洪财以与被申请保全人于敦江达成协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于敦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洪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于敦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到冻结。二、解除申请保全担保人李政文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