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吴艳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吴艳会,张玉忠,张宝利,张会东,孙浩仁,刘振东,李玉强,李玉山,李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村。负责人刘亚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清,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艳会,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玉忠,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宝利,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会东,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孙浩仁,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刘振东,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玉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玉山,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玉国,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艳会、张玉忠、张宝利、孙浩仁、刘振东、李玉强、李玉山、李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46010.63元,执行费35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艳会给付执行款7000元,缴纳执行费3590元。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艳会自愿协商,就本案剩余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5民初3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