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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亚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亚会,何晓川,何瑞平,姜桂荣,杨国萍,XX,王晓红,何晓东,张文虎,冯瑞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064号申请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玉霞,女,1970年1月21日生,满族,围场农商行四合永支行副行长,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三义永乡三义永村大营子**号。被申请人张亚会。被申请人何晓川。被申请人何瑞平。被申请人姜桂荣。被申请人杨国萍。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王晓红。被申请人何晓东。被申请人张文虎。被申请人冯瑞苹。申请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张亚会、何晓川、何瑞平、姜桂荣、杨国萍、XX、王晓红、何晓东、张文虎、冯瑞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围场农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文虎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冀××××××)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00,000.00元),申请人围场农商行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文虎所有的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限额200,000.00元),查封期间停止过户。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案件申请费4300.00元,由申请人围场农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