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凤群、陈建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群,陈建明,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群,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明,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号、25号4楼3、4号。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董事长。上诉人李凤群、陈建明与被上诉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凤群、陈建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凤群、陈建明自动撤回上诉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