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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二威、吴雪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二威,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河南省遂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康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雪昭,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河南省叶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钟建军,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满亮,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占昌,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月27日立案。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二威及其辩护人郑严防、被告人吴雪昭、钟建军、被告人王满亮及其辩护人王占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在毛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驾驶粤L×××××小汽车,于2016年11月14、25、26、29、30日在广东惠州、广东东莞、广东茂名等地,使用伪基站发射装置,冒用建设银行客服95533名义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11月30日,张二威等四人在茂名市电白区被抓获。经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统计,张二威等四人于2016年11月30日在茂名地区共发送诈骗短信10234条,其中事主黄某因点击诈骗短信而被骗去4999.5元。经茂名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鉴定,该设备属非法设台、属非法使用频率、该设备在963-960MHz频段发射无线电信号,最大波峰频率为945MHz,最大发射功率为17W,该设备的使用会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干扰危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屏蔽并非法使用中国移动公司茂名分公司频率,发送诈骗短信10234条,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张二威的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二威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张二威在本案中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张二威在本案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张二威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四、被告人张二威系初犯、偶犯。五、被告人张二威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王满亮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王满亮在本案中情节轻微,主观犯意较浅,系受人教唆误导参与犯罪,且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王满亮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也可以看出王满亮真诚悔罪的态度,并主动要求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罚金处罚,争取从宽处理的态度是明显的。三、本案被扣押的涉案车辆,是登记在被告人王满亮名下的私人车辆,被告人王满亮参与本案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的,其只是为了挣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在同案人毛某(在逃,另案处理)的授意下,由被告人王满亮提供车辆,并驾驶号牌为粤L×××××的小汽车,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分别于2016年11月24、25、26、29、30日在广东惠州、东莞、茂名等地使用伪基站发射装置并冒用建设银行客服95533名义发送诈骗短信。经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统计,被告人张二威等四人于2016年11月30日在茂名地区共发送诈骗短信10234条,被害人黄某因点击诈骗短信被骗取人民币4999.50元。经茂名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鉴定,该无线电发射设备属非法设台,属非法使用频率,该设备能在963MHz-960MHz频段发射无线电信号,最大波峰频率为945MHz,最大发射功率为17W,该设备的使用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干扰危害。另查明,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于2016年11月30日在茂名市电白区铭源宾馆513房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表,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5日被逮捕,3、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于2016年11月30日在茂名市电白区铭源宾馆513房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抓获。4、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四名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记录。5、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对被告人张二威等四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对粤L×××××北汽幻速H21小轿车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张二威处扣押伪基站设备一台、聚合物锂电池二台、华为手机一部(号码157××××6096)、诺基亚手机一部、建行银行卡l张、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扣押吴雪昭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3××××3653),扣押钟建军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30××××3462),扣押王满亮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6××××2534)、北京牌小型客车一辆(号牌为粤L×××××)。6、指认相片,证实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指认出作案车辆、伪基站设备、诺基亚手机。杨某指认出张二威等人作案用的车辆。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指认出截图是伪基站生诈骗信息用的操作网址,诈骗网址为wap.95533ix.cc,显示计数57319。被告人张二威指认出其与王满亮的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张二威指认出其与毛某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王满亮指认出吴雪昭用其手机拍摄伪基站发送情况给张二威的图片及其微信与张二威微信聊天记录。7、被害人黄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6年11月3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消费五次,金额为999.9元。8、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伪基站发送短信清单、《有关伪基站造成我司网络及用户的影响》,证实伪基站发送信息数量为10234条、累计中断网络57小时,伪基站下发的短信链接诱导套取个人用户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将造成财产损失。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回执,证实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均非建行茂名分行员工,建行唯一官方网站为××。以下网站,包括wap.ccnysq.cc,wap.cbcthw.cc,wap.chnshs.cc,wap.ccskop.cc,wap.95533ix.cc,wap.95533le.cc均非建行官方网站。10、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调取四名被告人通话记录的情况。11、粤L×××××车辆途经卡口信息,证实该车辆途经各卡口的时间。1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二威等人于2016年11月24、25、26、29日利用伪基站在茂名以外地点发送诈骗短信的情况未能具体核实,同案人毛某在逃。(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员工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30日上午,其与中心的人员一起带着设备到了茂名市区的人民医院附近进行排查伪基站。11时左右,排查设备发出警报,他们就知道了在附近有人使用伪基站向他们公司的客户发送短信,于是他们便跟着信号源去查找,不久他们便定位到了一辆粤L×××××小汽车,便将这情况和民警联系,不久该车从市区向高水路七迳镇乙烯厂驶去,他们便与民警一起跟着这辆车到了电白区人民路铭源宾馆。当这班人上去开房住宿后,民警在铭源宾馆的513房内将这伙人抓获,他们与民警一起对那辆粤L×××××小汽车进行了查看,看到车内有一台伪基站的发射装置等物品。粤L×××××小汽车的行驶轨迹是,他们从市人民医院在双山路与迎宾路附近转了两圈,往新福路一路直接走到四路,从站前七路上高水路后经七迳往电白区人民路去。经中心统计,他们共发送短信10234条,造成其公司10234个手机客户手机网络中断。无线优化中心根据这伙人所走的路线及时间,根据他们系统的异常位置更新数量统计出来这伙人所发的短信的数量,至于所发的是否有其它短信内容,他们没有办法知道,短信内容是“这条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日失效,请登录wap.95533ix.cc进行实名补录,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短信是他们在现场排查时所接收到的。排查后,确认当天在茂名市及往电白去的路线及时间只有他们这台伪基站发射装器在发送短信。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手机150××××3101于2016年11月30日收到伪基站发来的诈骗信息,显示其手机银行将于今日失效,请登录wap.95533ix.cc进行实名补录,其便点击网站链接进行操作,过了一会,其便收到五条消费支出的短信,共4999.50元,后其询问银行,得知短信非银行发出,其打印交易账单,显示消费地点为福建。(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二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6年5月开始在惠州市一家鞋厂上班,在鞋厂工作时认识了钟建军、吴雪昭,之后他们三人便经常在一起玩。8-9月份时,他们在外面玩的时候认识了一名叫“老表”的男青年说要介绍工作给他们,但没有具体说明是什么工作。之后,他们认识了王满亮,王满亮平时一直请他们吃东西,想叫他们有好的工作就介绍下。到了10月底,其和钟建军、吴雪昭都不在鞋厂工作了,“老表”知道后在2016年11月24日12时找到其和吴雪昭,说要给他们找到好工作。他们问是什么工作,“老表”说是帮他用一个机器给周边的人的手机发送短信就可以了。每人每天的工资是300元,还包吃住和车费,还叫了其和钟建军、吴雪昭一起做这份工作。“老表”说还缺一名司机开车,其说认识王满亮有小汽车,“老表”说可以。之后具体怎样用机器发送短信的事就由吴雪昭和“老表”谈了,其没有留意听要发送短信的内容。吴雪昭学会了怎样操作机器后,“老表”便将机器等有关物品交给吴雪昭带回住处去了。其回到住处后便对钟建军说了帮“老表”工作的事,钟建军同意了。其接着打电话告诉王满亮,王满亮答应了。“老表”上面还有老板的,他们具体要到哪里用机器发信息是由上面的老板决定的,老板定好时间、地点后,就告诉“老表”,然后“老表”告诉其,最后由其告诉其他三人。2016年11月25日12时左右,其接到“老表”的微信,叫他们带机器去陈江镇、惠州火车站等一带,向周边的手机用户发短信。于是他们带着机器,由王满亮开着号牌为粤L×××××的小车搭着他们去干活。当天下午他们一直在淡水镇、陈江镇、惠州火车站等一带转。其负责将“老表”发过来的诈骗短信内容接收好,然后将短信的内容转发给吴雪昭,由吴雪昭与钟建军在车后排上进行操作,当他们将诈骗短信发送成功后,便会将发送情况截图发给“老表”,让他确认他们实际发了多少短信给周边的手机用户。一直到傍晚6时左右,他们便收工回去了。2016年11月26日10时左右,其便接到“老表”的微信,叫他们带上机器吴东莞松岗、樟木头、塘厦、长安等一带向周边的手机用户发短信。当天下午,他们一直在淡水附近转,其当时在车上负责将“老表”发过来的诈骗短信内容接收好,然后将短信的内容“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日失效,请登录wap.cbcthw.cc进行实名补录,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转发给吴雪昭,然后由吴雪昭与钟建军在车后排上进行操作,当他们将诈骗短信发送成功后,他们便会将发送的情况截图发给“老表”,让他确认实际发了多少条短信给他们所在的周边手机用户。当天他们一直做到傍晚7时左右便收工回去。2016年11月27日7时左右,其又接到了“老表”的指示去东莞虎门一带发诈骗短信,但刚上高速“老表”就叫他们回来了,说老板的系统坏了。2016年11月28日由于上面的老板的系统坏了未做好,所以叫他们当天休息了一天。2016年11月29日9点30分左右,其接到“老表”的指示去东莞塘厦、长安、虎门、樟木头发诈骗短信,之后他们四人开着车带着机器在东莞虎门一带发诈骗短信,内容是:“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日失效,请登录wap.chnshs.cc进行实名补录,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日失效,请登录wap.ccskop.cc进行实名补录,逾期将冻结资金,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等,发送成功后,其将发送情况截图发给“老表”确认他们发送了多少,当天他们一直做到下午3时左右便收工回淡水去了。2016年11月29日23时左右,“老表”叫他们去茂名发诈骗短信,于是他们四人便连夜从淡水来茂名,30日早上7点左右到茂名河西建设路汽车总站附近,因为他们是夜里过来的,大家都很累,于是他们便停车休息了1个多小时,9点左右,其接到“老表”给其发过来的诈骗短信,内容是:“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日失效,请登录wap.95533ix.cc进行实名补录,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日失效,请登录wap.95533le.cc进行实名补录,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等,其在每次接到短信后便将短信内容发给吴雪昭,然后吴雪昭与钟建军即在车上操作将诈骗短信发给周边的手机用户。到了15时,他们在电白区裕源宾馆513房开房住宿时给公安机关抓获。他们每次发的短信内容都不一致,部分短信其手机还有保存。他们前天发了约6-7万条,后二天发了约9万条,其估计这四天共发了约15万条诈骗短信。其记得他们四人在25、26、29日三天从“老表”处得到了分别800元、1040元,29日当天还没分到钱,他们每人共分得460元。“老表”是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转账给其的,“老表”的真实姓名是毛某,在11月23日就将发射机器交给其与吴雪昭了,他们四人在24日就出去试机器,当天16时许,他们在惠州的惠阳区淡水区一带试了下机器,大约试了1个小时,约发了100条冒充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之后就是25日、26日、29日、30日这几天他们都出去发诈骗短信。其微信记录中27日发送的诈骗短信记录,实际是他们26日当天晚上19时左右发的,他们只是把发送的时间调到了27日凌晨的。所以说,他们具体发了诈骗短信的日期就是24、25、26、29、30日这五天。2、被告人吴雪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3日13时左右,张二威打电话给其说介绍兼职。于是其去到云瑞酒店等张二威,过了一会,有一个叫毛某的男子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搭着张二威来找其,其上车看到一个黑色伪基站发射器和充电电源。然后那名男子给了其一个白色的NOKIA手机并教其怎么操作短信发送平台和搭接发射器,并用其手机连接伪基站发射器的WIFI,然后用手机浏览器输入htpp://192.168.1.1001,手机登陆了一个发送短信平台,手机显示一个发送短信的平台,里面有编辑短信的内容栏,还要输入频点,频点的数字是在白色NOKIA手机上面显示的,在平台相应的框内输入内容后就可以操作了。其学会了之后那名中年男子就开车搭着其和张二威四处转,让其试着操作发送短信并对张二威说:“你们去发短信的时候每一个小时拍个短信平台的图片发微信给我,每去到一个地方就发一个定位给我,可以知道你们发了多少条短信,去了哪里发短信。”那名中年男子对其说如果做得好就每天能拿到300元酬劳。之后那名男子就送其回到天瑞酒店后搭着张二威离开,然后其就回家了。2016年11月24日14时,王满亮驾驶着号牌为粤L×××××的小车搭着张二威、钟建军来到其家中接其,他们在淡水镇兜圈,兜了一会后他们就往深圳和淡水镇交界的地方工业区出发,其记得旁边有个比亚迪汽车的工厂,他们在路边停下车,然后张二威就给其看他手机上其要编辑发送的短信内容,其就装好伪基站发射器按照,11月23日那天学到方法发送短信,当天他们只是为了调试下机器,只是在周边发了一会短信就关机回家了。2016年11月25日11时,王满亮开着粤L×××××的面包车搭着张二威、钟建军来到惠阳区淡水镇其的家接其,张二威就给要编辑的诈骗短信,然后他们再开车去了镇隆镇、陈江镇,15时他们再到惠州市区,在惠州市区兜了一阵子,大约到16时,他们最后去到惠州市火车站,期间他们一直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这个发送短信的期间张二威隔一段时间要拍平台的照片给那名中年男子看。大约22时,张二威通过微信转账发了300元酬劳给其。2016年11月26日9时,还是王满亮搭着张二威、钟建军来淡水镇接其,其带着发射器筹他们,他们一接到其,张二威就开始给其短信内容,其按照一样的操作流程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短信的内容是“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天失效,请登录wap.chnshs.cc进行实名补录,逾期将冻结资金,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他们在淡水镇转了一个小时左右,去到新圩上高速路开往东莞,在高速路上他们就关闭了伪基站发射器。大约11时,他们就来到东莞市塘厦镇天桥处,打开伪基站发射器发送短信,张二威给其的短信内容是“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天失效,请登录wap.ccskop.cc进行实名补录,逾期将冻结资金,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接着他们就开车往张二威以前打工的那个工业区开去,他们在那个工业区吃了午饭,吃饭的时候他们停了发射器,吃完饭后又在那个工业区里转圈,大约15时,他们就往厚街镇、虎门镇方某去,这时候张二威又给其新的短信内容,他们在厚街镇和虎门镇开车兜圈向群众发送诈骗短信,期间张二威都有拍照片给毛某。大约到了18时左右,他们就关了发射器下班开车回惠州了。大约20时,他们回到惠州市淡水镇,张二威说毛某要看照片,于是其有打开伪基站发射器,此时其发现短信平台可以自己更改发送短信的数目,更改短信数目后发给毛某,然后他们就各自离去了。大约到了23时,张二威又通过微信转账发了270元给其作酬劳。2016年11月27日10时左右,张二威打电话给其说今天放假,就不出去发送信息。2016年11月29日9时,张二威、王满亮、钟建军又来接其去利用伪基站发信息,这次他们去了东莞塘厦、长安、虎门、樟木头一带发信息,然后15时他们又回到淡水收工了。20时,其和张二威、钟建军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吃饭,张二威对其和钟建军说:“这次去做兼职是去到茂名做3天左右,工作内容是帮忙用伪基站发射器编辑短信发信息给周边的群众,还有就是帮忙看风。”其和钟建军就答应了,然后张二威就打电话给王满亮叫王满亮开车过来接他们。22时许,王满亮开车过来接他们,他们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出发开往茂名,其上车的时候车上已经放有一个黑色的伪基站发射器,还有两个白色电池,同时发射器配备了一台白色NOKIA的手机,他们一路沿着高速开往茂名,在高速路上他们没有使用伪基站发射器发送短信。2016年11月30日7时,他们来到茂名市河西汽车站,在旁边吃了个早餐就坐上车,先在车站附近找到个停车场停车休息了大约两个小时,然后开始工作,张二威就给其看手机并和其说:“这是你要编辑的内容,内容是“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天失效,请登录wap.95533ix.cc进行实名补录,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你用那个手机短信平台操作然后发送信息出去。”其同意了。然后其用手机短信平台输入:“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今天失效,请登录wap.95533ix.cc进行实名补录,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然后在短信平台“显示号码”框内输入“95533”,再输入白色NOKIA手机界面显示的频点,就开始发送短信了。他们在茂名市市区绕圈,一边绕圈一边发送短信。11时许,他们就来到一家名叫勇记烧腊的快餐店吃午饭,并关掉发射器了,期间他们有将发送短信的情况拍照给毛某。吃完饭后他们往电白区出发,他们上车后又打开发射器,一路上其一直按着张二威的要求发送短信,短信息的内容都是与刚才发的一样。途中由于电源器没电了,他们就关机了一次,重新接上电源后又开始发送短信。14时左右,他们来到电白区裕源宾馆513房休息,大约到16时,民警就进入房间将他们抓获。毛某是他们的老板,伪基站设备、操作方法、短信内容都是他提供并且教他们操作发送的,工资也是他支付的;张二威是联系人,他找其、王满亮、钟建军干活,期问毛某提供信息发给张二威,工资是张二威分给其、王满亮、钟建军;王满亮是司机,他负责开车;钟建军是负责看风,打杂的。其是负责设备连接和编辑短信的,其按照张二威给其的短信内容发送。11月23日他们是毛某教他们操作伪基站机器,当天发大约2000多条短信;11月24日他们是试一自己操作伪基站机器设备,当天大约发了8000多条短信;11月25日他们在惠州惠阳区淡水镇、镇隆镇、陈江镇、惠州市区、惠州火车站发了大约18000多条;11月26日他们在东莞厚塘厦镇街镇、虎门镇发送了15000条短信;11月29日在东莞塘厦、长安、虎门、樟木头大约发了14000多条短信;2016年11月30日在茂名市区发了大约15000多条短信。其总共收了570元,都是通过微信红包收取的,张二威发给其的。3、被告人钟建军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和张二威、吴雪昭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毛某是他们的老板,伪基站设备、操作方法、短信内容都是毛某提供并且教他们操作发送的,工资也是他支付的;张二威是他们四个人中的负责人,他联系他们三个人为他干活,并指挥他们;王满亮是司机,专门开车在市区道路上转;吴雪昭是在车里操作短信群发器设备群发信息的;其则负责打杂,比如在行驶的车上把群发信息的设备搭好线,架好,还有就是注意有无被警察盯上、靠近和注意上,再有就是打饭、搬动群发信息的设备到车上或搬回住处等等杂工。其一直都没有拿到报酬。4、被告人王满亮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4日13时左右,张二威打电话跟其说有工作介绍给其,其答应了。张二威说租用其的面包车,每天给其300元,油钱和路费由他负责,如果晚上加班的话还给其15元夜宵。张二威叫其开车过去淡水镇的大华三路的一个路口接他与吴雪昭,其接到张二威与吴雪昭时看到张二威手上拿了一个逆变器电源。后来,张二威指路叫其开车搭他们二人去到淡水的一个修理厂后叫工人将他手上的逆变器电源接到其的驾驶位的后面。接好后,张二威叫其搭他们回到出租屋处。张二威、吴雪昭便从出租屋拿出伪基站的机器。张二威叫吴雪昭将伪基站安装在其的车上,张二威叫其和吴雪昭去试试机器,由吴雪昭说走到哪里他们就走到哪里。其驾驶着车搭吴雪昭在惠州的惠阳淡水一带转了一个小时左右就回去了。吴雪昭的手机是没有电话卡的,他用没卡的手机在车上操作伪基站发送一些诈骗短信。当时吴雪昭是用其是用其的手机与张二威联系的,当吴雪昭发送成功后就用其的手机拍照伪基站发送的情况给张二威砍。其看到后问他们怎么回事。张二威叫其不要管,不要问,并叫其删了短信不要看。所以其知道他们是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的。在试完机后张二威叫其第二天早点起来干活,并叫其加满油后将加油的发票拍照发微信给他,然后他就给其油钱和工钱。吴雪昭将其车上的伪基站的机器带回去了。在25日9时左右,其便开车去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住的地方接到他们,其开车搭着他们和伪基站机器出去陈江镇、惠州火车站等一带向周边的手机用户发诈骗短信。张二威在车上指挥吴雪昭与钟建军具体操作。在26日9时左右,其又开车搭着他们和伪基站机器出去。当天下午,他们一直在淡水附近转,他们从惠州市淡水镇新圩收费站上高速往东莞方向走,到了深圳荷坳收费站下了高速,然后经过深圳横岗、东莞凤岗、长安、厚接、虎门一路走低速公路过去。其负责开车,张二威还是和之前一样,负责与上家联系,然后叫吴雪昭与钟建军操作伪基站,张二威在过程中会拍照发给上家。当天18时,从虎门上高速一路走高速返回惠州。之后27、28日这两天,张二威说不用干活,叫他们做自己的事情。29、30日这两天又去干活了,11月30日7时到茂名市委客运站,9时许其开车在客运站附近转,他们就在车上发诈骗短信,14时,他们到电白的裕源宾馆开房休息,16时被公安抓获。其拿到24、25、26、29这四天的工资,每次是300元,共1200元,有一次是给现金,其他的都是通过微信发红包给其。30日当天,他们被抓了,其还没有收到钱。他们由张二威负责指挥操作,钟建军是跑腿打杂的,有时候也帮忙安装伪基站,吴雪昭负责发送诈骗短信,其是负责开车。(四)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二威辨认出同案人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毛某。被告人吴雪昭辨认出同案人张二威、钟建军、王满亮、毛某。被告人钟建军辨认出同案人张二威、吴雪昭、王满亮、毛某。被告人王满亮辨认出同案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被害单位员工杨某辨认出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五)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经勘查,车后排座位上有个纸皮箱,箱内有一个黑色金属机箱和两个白色电源,黑色机箱上有个天线,就是伪基站。(六)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对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送检设备测试情况说明的函》,证实涉案设备属非法设台,非法使用频率,会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干扰危害,鉴定意见已通知各个当事人。(七)视频资料,证实对四名被告人的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以上列举的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均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屏蔽正常信号并非法使用中国移动公司茂名分公司频率等手段,驾驶机动车频繁变换作案地点,反复发送虚假短信10234条进行诈骗钱财的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刑罚。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四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二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二威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之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王满亮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满亮是初犯、偶犯之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张二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二威在本案中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张二威在本案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其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二威直接受同案人毛某的指派,带领被告人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汽车往预定地点实施作案,作案得手后向其他被告人支付费用及分赃,其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吴雪昭、钟建军均起主要作用,系该犯罪团伙中起较大作用之主犯,被告人吴雪昭、钟建军系起一般作用之主犯,应按照该三名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满亮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二威伙同其他被告人携带犯罪工具进行操作,反复发送大量诈骗短信,已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999.50元,完成了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系犯罪既遂,故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满亮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满亮参与本案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的,不应认定王满亮所驾驶的车辆是被告人王满亮主动为张二威等人事实诈骗犯罪行为提供的作案工具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满亮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印证了被告人王满亮明知同案被告人是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骗取公民财产的,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车辆,亲自驾驶运送作案人员及工具,并分得赃款,其参与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系共犯,故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二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雪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钟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王满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扣押到的伪基站设备一台,聚合物锂电池二个、手机六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号牌为粤L×××××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六、被告人张二威、吴雪昭、钟建军、王满亮共同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4999.5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豪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文辉人民陪审员  何 荣人民陪审员  车怀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雅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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