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国华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306号原告彭国华,男,汉族,汉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41号。法定代表人肖黎春,总经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夏怀民,总经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霍城大道103号。法定代表人褚昕平,总经理。原告彭国华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华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华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彭国华负担。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吴 华审判员 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思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