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庙洪与许庙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庙洪,许庙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初4750号 原告:蔡庙洪,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许庙林,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蔡庙洪与被告许庙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蔡庙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庙洪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庙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庙洪承担。 审判员 孙驾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