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杜某1、杜某2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杜某1,杜某2,王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911号原告冯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敖汉旗新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1,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2,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杜某1、杜某2、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某1、杜某2、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仲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