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席小立、赵影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小立,赵影军,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席小立,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水苑A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影军,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秋华,系赵影军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马蓬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任兰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席小立、赵影军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豫9001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席小立、赵影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席小立、赵影军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日,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席小立、赵影军申请撤回上诉以及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席小立、赵影军撤回上诉;三、准许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席小立、赵影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