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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江再英与谭凤兰熊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再英,谭凤兰,熊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第2093号原告:江再英,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凤兰,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熊维强,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江再英与被告谭凤兰、熊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再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英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再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原告江再英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