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江再英与谭凤兰熊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再英,谭凤兰,熊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第2093号原告:江再英,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凤兰,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熊维强,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江再英与被告谭凤兰、熊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再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英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再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原告江再英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