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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毛长松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长松,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毛长松被执行人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秀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长松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长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