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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丛培文、张维波、李文、丁广玉、丁广辉、焦成文、袁红卫、XXX、王彦仓、吕学荣与被执行人丁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文,李文,丁广玉,丁广辉,焦成文,袁红卫,XXX,王彦仓,吕学荣,丁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丛培文,男,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李文,男,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丁广玉,男,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丁广辉,男,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焦成文,男,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袁红卫,男,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XXX,男,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王彦仓,男,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吕学荣,男,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丁永军,男,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执行人丛培文、张维波、李文、丁广玉、丁广辉、焦成文、袁红卫、XXX、王彦仓、吕学荣与被执行人丁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会审判员  肖春仁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