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桂菊等与被执行人陈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菊,王秋雨,陈凤云,王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菊,女,1969年10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申请执行人:王秋雨,男,1992年8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陈凤云,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王宜雷,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