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福明、陈丽亚与杨泽华、鲁建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福明,陈丽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福明,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丽亚,女,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渭清,无锡市锡山区锡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泽华,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鲁建芬,女,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再审申请人陈福明、陈丽亚因与被申请人杨泽华、鲁建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民终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福明、陈丽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聪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