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南京市鼓楼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刘福尧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3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刘福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4号。法定代表人:田伟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薛世维,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来财,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福尧,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刘福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租金78304.54元、执行费1075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刘福尧住所地的管辖法院协助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尧名下银行存款,查封其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川E×××××)一辆,等待受托法院将执行情况答复本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3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