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聚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苏净电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聚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苏净电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122号原告:南京聚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88号588室。法定代表人:卢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苏净电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北二环路11号。法定代表人:闻继松,董事长。原告南京聚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苏净电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8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