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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关于王群现诉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现,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王群现,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2510室。法定代表人:陈东明关于王群现诉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群现2063元。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群现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