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8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玉双申请执行辽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双,辽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恢57号申请人:张玉双,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辽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张玉双申请执行辽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葫民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玉双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葫民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