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502号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永和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694796XB。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小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