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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00号申请人: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玉龙村8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72144798T法定代表人:曹立平,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50号6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3649J法定代表人:张庆渝,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