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建营与樊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营,樊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营,男,汉族。被执行人:樊香云,女,汉族。李建营诉樊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香云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