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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垫付宝公司诉被告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6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XX,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委托代理人袁丽芳,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XX,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亚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