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康计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计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刑初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计华,外号“计公”、“计癫子”,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康某1,系被告人康计华之女。辩护人刘德辉,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计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在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计华及辩护人刘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8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康计华大量饮酒后回到家中,拿播放器在屋前地坪中大声播放音乐,影响到住在隔壁的哥哥康某2休息,二人发生口角,争吵一直持续到8月11日凌晨2点以后,康某2与康计华在地坪里动了手,康计华拿起藕煤机打在康某2左颜面部,康某2随即倒地,康计华将康某2搬到康某2家门口的台阶上以后就回房睡觉了。后康某2被人发现死在自家门口。2016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康计华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温塘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取的藕煤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康某8、曹某、康某3、周某1、康某4、康某5、康某6、康某1、康某7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康计华的供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计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计华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诉请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康计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是被害人康某2先持刀砍他,他脚下一滑,藕煤机碰到了对方;辩护人支持康计华的观点,进而提出康计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提出康计华属于投案自首,且只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请求对被告人康计华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康某2与被告人康计华系亲兄弟,兄弟二人和母亲周某1住在同一栋房屋里。2016年8月10日晚10时许,大量饮酒后的康计华回到家中,拿音乐播放器在屋前地坪中大声播放音乐,影响到住在隔壁房间的康某2休息。康某2上前制止,两人发生了口角,争吵一直持续到8月11日凌晨2点以后。两人的争吵越来越激烈,互相叫喊要搞死对方,后康某2与康计华在地坪里发生了冲突,康计华拿起家里的藕煤机挥舞,藕煤机的底部打在康某2左颜面部,康某2随即往后倒地,头碰在地上,不能言语。康计华见状,将康某2搬到家里门口的台阶上,从家里拿了沙发垫子垫在康某2的头下,还搬了风扇放在康某2的脚边,然后就回房睡觉去了。8月11日6时50分许,康计华的母亲周某1、弟媳曹某发现康某2死在自家门口。两人见状哭了起来,康计华听到哭声,来到门口,承认康某2是他打死的,并表示他会去投案自首。第二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康计华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温塘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用藕煤机打伤致死康某2的事实。经鉴定,康某2系被钝器打击其颜面部,造成颅底骨折,脑组织严重损伤而死亡。另鉴定被告人康计华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新)公(司)鉴(法病)字[2016]1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康某2枕部头皮有挫伤,左眼眶稍有青紫,内侧眼角处有一处皮肤挫裂伤,左侧颜面部有皮肤擦挫伤,脑组织严重充血,有少许凝血块,颅底后侧有一骨折线。鉴定意见为康某2是被钝器打击其颜面部,造成颅底骨折,脑组织严重损伤而死亡。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说明。证明公安民警对案发地新化县温塘镇新星村六组康计华家进行了现场勘验。房屋前坪的东南角可见一藕煤机,上可见两处可疑血迹,提取藕煤机实物并擦拭提取可疑血迹备查,堂屋门口阶级上摆放着一个水塔,水塔侧面可见六处凹陷,为钝器打击形成。被告人康计华通过辨认照片,确认在现场提取的藕煤机就是他用来殴打被害人康某2的工具。3、娄公物鉴(法物)字[2016]70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提取现场藕煤机上的疑似血迹擦拭物二份送检,均未检出有效常染色体STR分型。4、物证藕煤机一台。庭审中被告人康计华确认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藕煤机就是他用来殴打康某2的作案工具。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她在家里床上睡觉了,只听到康计华放音响的声音。第二天清早起床后,她发现康某2躺在阶基上,已经死了。她问康计华,康计华回答:“他(指康某2)拿了一把柴刀来砍我,我偏了一下没有砍到我,我再去趁势搞了他一下。”其又问康某2为什么打他,康计华讲:“我只是在放录音机,放出点声音来,他就来打我,我回了一下手!”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康某2和康计华、周某1住在一栋老房子里。周某1年龄大了,视力、听力差。康计华很爱喝酒,天天喝,一喝酒就发神经,没清醒过一天,经常在家自言自语。这次带回个放歌的机器,天天在家放歌,白天放,凌晨也放,还自言自语,大声吼。康计华的父亲康汉寿也有精神病。2016年8月10日晚上10时许,听到康计华在放歌和自言自语。第二天上午6时40分左右,她去康某2家,她婆婆周某1在喊谁睡在房门口。她感觉情况不对,跑上去,看到康某2躺在房外屋檐底下的阶基上,已经死了,康某2全身只穿一条三角短裤,嘴角还能看到血迹,头下枕了一个矮板凳,凳子上放了一个沙发垫子,在脚边还放了两把风扇。他老公康某8听到她哭了,也马上赶过去。康计华听到哭声,从他住的房里出来,问是不是被偷了钱,康计华说康某2是他打死的,要他们不要去动康某2,说要用风扇给康某2吹凉一下。周围一些邻居过来时,康计华说他是为了自卫才拿藕煤机打死康某2。康计华还要他们别哭了,打死了人他会负责的,会去投案自首。7、证人康某8的证言。证明他大哥康某2、二哥康计华与母亲周某2住在一栋屋里。他住在100米外的地方。案发前十多天,康计华从外面回来后就每天发癫。前几天,康计华弄来了一个音乐播放器,每天整晚放个不停,声音很大,吵得人无法安睡。康某2与康计华吵架吵过不停。2016年8月11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其到康某2家去喊他上班,看到妻子曹某和母亲周某2在那哭,发现康某2死在自家堂屋门口阶基处,头下枕了小凳子,全身只穿了一条内裤,双脚位置摆了两把风扇,康某2左脸有打击伤,左脸颊明显凹陷。此时,康计华从屋里出来,说:“我怕你们是丢了钱,要是人的话,是我打死的,你们不要着急,我会投案自首”。他到现场的时只看见藕煤机,藕煤机被丢在坪里。康计华与康某2之间没有大仇恨,康计华每天都喝酒,一喝就醉,就发癫,胡言乱语,说要弄死他和康某2,因康计华经常是那样,他也就没有注意了。20多年前,他送康计华去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两次。他父亲也曾得过精神病。8、证人康某4的证言。证明康计华有精神病,曾被送过精神病院。康某2和康计华关系不好,住在一栋房子里,经常打架。2016年8月10日晚他听到邻居康计华一直用播放器在大声放歌,搞得人不好睡觉。第二天凌晨4时许,他隐约听到康某2家传来一声响,好像东西砸到水缸上的声音。早上7时许,听到康某2家门口有人在哭,他过去看,发现康某2穿着短裤躺在地上,脸上有伤,嘴巴里面还有血,已经死了。康某8和他的妻子、母亲三个人都在。不久,康计华从家里出来,承认人是他杀的,并讲是正当防卫,用藕煤机打在康某2脸上,把康某2打死了。9、证人康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0日晚,康计华拿着个音响在大声放歌。第二天凌晨2点多钟,康计华还在放歌,同时,康计华与康某2在吵架,康某2大声讲要砍死康计华,康计华就讲我要搞死你,两兄弟一直在对骂。早上8点多康某2倒在自家门口水缸旁,嘴里有很多血。听到康计华说康某2要拿刀杀他,他没办法,只能反抗,要么康计华死,要么康某2死。康计华和康某2的关系很不好,以前经常打架、骂架。康计华也和其说过哪天搞得他燥火,他要把康某2搞死。村里都知道康计华精神有点问题,听说康计华以前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过,康计华的父亲康汉清也有精神病,外号汉癫子。10、证人康某6的证言。证明她赶到现场时,听说是其弟弟康计华打死了大哥康某2。康计华有精神病,十多年前被送到安化县梅城精神病院治疗过。他经常一个人自言自语,经常一个人放歌听,非常兴奋,一个人又唱又跳。2016年8月10日,她看到康计华在女儿康某1家喝了酒。她父亲康汉清也有精神病,村里人叫他汉癫子。11、证人康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1日,她赶到家里,看到康某2死在屋门口阶基上。他父亲康计华在自言自语,讲他将老兄(康某2)打死了,要去自首。8月10日那天,康计华清早到了她家开始喝酒,断断续续喝到下午6时许才回家。康计华喜欢喝酒,不是一餐一餐喝的,都是喝过不停。以前还到梅城那边的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之后一受刺激就不清醒了,经常一喝酒就几天几夜不睡觉,要和人吵困后才会消停。康计华之前喝酒不清醒,康某2想管教他,打伤过康计华几次,但他们之间没有大的意见,事后都会和好。听说她爷爷康汉清也有精神病,外号汉癫子。证人康某7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1日上午,其听说康某2死了,后来康计华说康某2是他打死的,要去派出所投案自首。13、证人康某3的证言。证明康计华喝了酒后就喜欢到处走和自言自语,整个人就不正常了。几年前家人把他送到邵阳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一段时间。14、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康某2、被告人康计华的年龄、身份等个人基本情况。15、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证明2016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康计华来到新化县公安局温塘派出所投案,称其把他哥哥康某2打死在家。16、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9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康计华诊断为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7、被告人康计华的供述。供称他外号计某、计癫子,多年前曾因精神病在安化梅城精神病院住过院。他父亲康汉清也有精神病,村里人喊其为汉癫子。他非常喜欢喝酒,什么高度酒都喝,喝了酒后一天都会昏昏沉沉,不会清醒。2016年8月10日中午,他女儿康某1家摆酒,他喝了约三斤酒,打架前还喝了酒。晚上他回到家。8月11日凌晨1、2点,他拿着音响机出门,因声音比较大,他怕康某2会出来打他,他就拿了个藕煤机防身,出门后,他就把藕煤机放在屋前的枇杷树下,然后拿着音响放歌听。藕煤机是他家以前买来自己做煤球的,原来放在他家楼上。他在坪里听歌的时,康某2穿条短裤就出来了,手中拿了一把弯刀,对着他骂。他跑到枇杷树下,拿起藕煤机,用藕煤机底部对着康某2挥舞,藕煤机的底部打到了康某2的左脸那里,康某2被打后仰面倒地,后脑砸在地上。康某2左脸颧骨被他打断了,流了血,但不是很多,康某2不能说话了,只是摇头,他把康某2抱到屋前的阶基上,用垫子垫着脑袋,从家里拿了电扇对着康某2吹。因为当时喝了酒,打完后体力不支,就直接去睡了。早上,他母亲大声骂他,他以为是他母亲的钱被人偷了,出去一看才知道康某2已经死亡。他想着等他老婆回来跟她交代一声再去自首,11日晚上他老婆和大女儿、女婿回来了,他和他们说了要去自首。12日凌晨他到了派出所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康计华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持凶器击打被害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康计华案发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康计华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计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被害人案发前辱骂被告人康计华,激化了矛盾,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康计华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计华辩解称被害人康某2持刀砍击他,他是在反抗过程中,因自己脚滑导致藕煤机碰到康某2脸上而导致伤害后果。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康某2属于正当防卫。经查,双方事前并无大的矛盾,康计华身上也没有任何伤痕,除了康计华供述康某2持刀攻击他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情节,认定该情节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证人证明案发时,双方都在叫喊要搞死对方,被告人康计华在案发现场也对多人讲过他是乘机搞了康某2一下,证明康计华不仅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且客观上有主动攻击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准确的。因滑倒而碰伤被害人的辩解和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计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德雄代理审判员 童丁玲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叶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