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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俊杰与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378号申请执行耿俊杰,男,生于1993年9月3日,主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耿俊杰与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车辆)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