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魏家明与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人事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家明,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家明,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伟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君,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政策法制科干部,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爱萍,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家明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家明表示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之间的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家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家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魏家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伯梅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 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长育书 记 员 辜 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