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第9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徐卫东、龙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徐卫东,龙梅,费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第901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38号爱华大厦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8200547-3。代表人冷文广,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卫东,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龙梅,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费春燕,女,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徐卫东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95393.5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被执行人龙梅、费春燕对被执行人徐卫东上述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得款人民币30715.74元;除此之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嘉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