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纪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纪红霞,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336-2。负责人佟建方,行长。被执行人纪红霞,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明,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被执行人纪红霞、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8008.60元、利息447.72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小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