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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与任志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任志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350号原告: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定湖花园10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UL2T19(1-1)法定代表人:宗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兵,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县,委托代理人:余辉,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志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裕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晴雪 来源:百度“”